新版國貿條規之11個條件規則
貿易條件

條文名稱

EXW

Ex Works (--name place of delivery)-工廠交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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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U 在 新版國貿條規條款內(註1),DDU條款更改了個外衣 ,叫做 DAP ,條款釐定出DAT後,更能確立出真正的DAP條款應負內容 .

DAP條件係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尚未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在此貿易條件下,賣方不負責辦理通關手續亦不負擔輸入稅金及通關手續費(註2),以DAP條件交易時,倘希望由賣方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且負擔通關相關費用(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由買方負擔)時則應於契約載明;而DDP條件係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在此貿易條件下,買方須負責辦理通關手續及負擔輸入稅賦及通關手續費。
DDP貨物之通關:以本條件交易,賣方須負責一切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辦理;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須經第三國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且賣方亦須辦理輸入通關,並支付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

DDP條件中有關輸入通關買方應盡義務之規定為:在可適用之情況下, 在賣方之請求下並由賣方承擔風險及費用,買方須給予賣方協助,以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用個簡單方式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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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日:第一天: 北環路線

白天亂亂吃晚上:市區小吃阿豹  晚上夜釣

北環路線:

經八支大風車--->通梁古榕樹---->易家仙人掌冰嚐嚐酸酸甜甜的天然口紅----仙人掌冰淇淋

澎湖跨海大橋橋頭合影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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