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18 Sat 201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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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貿條規之11個條件規則
- Oct 18 Sat 20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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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條件DAP DDU 與DDP
DDU 在 新版國貿條規條款內(註1),DDU條款更改了個外衣 ,叫做 DAP ,條款釐定出DAT後,更能確立出真正的DAP條款應負內容 .
DAP條件係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尚未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在此貿易條件下,賣方不負責辦理通關手續,亦不負擔輸入稅金及通關手續費(註2),以DAP條件交易時,倘希望由賣方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且負擔通關相關費用(但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由買方負擔)時則應於契約載明;而DDP條件係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在此貿易條件下,買方須負責辦理通關手續及負擔輸入稅賦及通關手續費。
DDP貨物之通關:以本條件交易,賣方須負責一切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辦理;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須經第三國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且賣方亦須辦理輸入通關,並支付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
DDP條件中有關輸入通關買方應盡義務之規定為:在可適用之情況下, 在賣方之請求下並由賣方承擔風險及費用,買方須給予賣方協助,以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用個簡單方式來比例
- Sep 20 Sat 201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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