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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U 在 新版國貿條規條款內(註1),DDU條款更改了個外衣 ,叫做 DAP ,條款釐定出DAT後,更能確立出真正的DAP條款應負內容 .

DAP條件係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尚未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在此貿易條件下,賣方不負責辦理通關手續亦不負擔輸入稅金及通關手續費(註2),以DAP條件交易時,倘希望由賣方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且負擔通關相關費用(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由買方負擔)時則應於契約載明;而DDP條件係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在此貿易條件下,買方須負責辦理通關手續及負擔輸入稅賦及通關手續費。
 
 
DDP貨物之通關:以本條件交易,賣方須負責一切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辦理;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須經第三國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且賣方亦須辦理輸入通關,並支付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
  
DDP條件中有關輸入通關買方應盡義務之規定為:在可適用之情況下, 在賣方之請求下並由賣方承擔風險及費用,買方須給予賣方協助,以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用個簡單方式來比例
DDU --出口人必須把貨件送到收件人手上,但是可以不用支付進口端報關的費用和稅金 
DDP --出口人不只把貨送到收件人手上,還承擔了進口國的報關費用與稅金 及全程的風險 而收件人只需予以協助進口報關的文件提供,在家等著貨物送上門 . (可是送上門可是不含下貨或上樓哦~所以買方要自覺一點)
 
 
註1:國際商會於2007年組成七人之工作小組,開始著手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之修訂;而國際商會亦於2007年中,組成一個七人之工作小組,開始新版國貿條規之草擬;新版國貿條規(訂名為Incoterms ® 2010)將自2011年開始使用
 
註2: 在實務上,很多往來貿易中,亞洲地區還是會認定DDU(DAP)會出口端要支付進口國的清關(報關或檢驗)費用,若不硬去談貿易條件的本質,其實這個部份是貿易進出口兩端彼此有一定的默契,談好就好,無需太拘泥於條款. 
 
 
 
 
出自:陳賢芬海關講授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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